Wednesday 12 October 2016

讀路得記後感 (4:5-7) 之一    王健華、葉翠芬

4:5 [hb5] 波 阿 斯 說 、 你 從 拿 俄 米 手 中 買 這 地 的 時 候 、 也 當 娶 〔 原 文 作 買 十 節 同 〕 死 人 的 妻 摩 押 女 子 路 得 、 使 死 人 在 產 業 上 存 留 他 的 名 。
[kjv] Then said Boaz, What day thou buyest the field of the hand of Naomi, thou must buy it also of Ruth the Moabitess, the wife of the dead, to raise up the name of the dead upon his inheritance.
4:6 [hb5] 那 人 說 、 這 樣 我 就 不 能 贖 了 、 恐 怕 於 我 的 產 業 有 礙 、 你 可 以 贖 我 所 當 贖 的 、 我 不 能 贖 了 。
[kjv] And the kinsman said, I cannot redeem it for myself, lest I mar mine own inheritance: redeem thou my right to thyself; for I cannot redeem it.
4:7 [hb5] 從 前 在 以 色 列 中 要 定 奪 甚 麼 事 、 或 贖 回 、 或 交 易 、 這 人 就 脫 鞋 給 那 人 、 以 色 列 人 都 以 此 為 證 據 。
[kjv] Now this was the manner in former time in Israel concerning redeeming and concerning changing, for to confirm all things; a man plucked off his shoe, and gave it to his neighbour: and this was a testimony in Israel.

剛剛才說過 : 「我 肯 贖」(4:4),但那最至近的親屬察覺到贖地贖妻對本身的產業增益沒有幫助,他的取向就有所不同 了 。

聖經是這樣記錄的: 「波 阿 斯 說 、 你 從 拿 俄 米 手 中 買 這 地 的 時 候 、 也 當 娶 〔 原 文 作 買 十 節 同 〕 死 人 的 妻 摩 押 女 子 路 得 、 使 死 人 在 產 業 上 存 留 他 的 名 。」要明白當時的背境,當一個同族的兄長死去,弟弟若贖其妻則表示要付出養育她的責任,若他們再產子,兒子非屬這至近親屬名下,而是在死去的兄長名下,好叫他後有所繼。如今這至近親屬同時要贖同族兄長的地,那麼若他和路得生下兒子,這男孩才是這地的合法繼承者,「使 死 人 在 產 業 上 存 留 他 的 名 」,而非這最至近的親屬。值得留意從4章起,開始用「買」(4:5,8,10)「賣」(4:4)這些字,贖地贖妻並非沒有代價的,雖然我們未必知道當中所要付的工價,但總要餵飽路得一家吧!付出後無論所生的兒子和地都不是歸於那最至近的親屬名下,他願意接受這個「交易」嗎?

經文繼續記錄下去: 「那 人 說 、 這 樣 我 就 不 能 贖 了 、 恐 怕 於 我 的 產 業 有 礙 、 你 可 以 贖 我 所 當 贖 的 、 我 不 能 贖 了 。」當波阿斯鋪陳了利害得失,一方面我們認識到波阿斯是明白娶路得是要付出代價的,另一方面也嚇退了那最至近親屬,原因是他意識到: 「恐 怕 於 我 的 產 業 有 礙」,為此放棄律法賦予他的權利與義務,交由波阿斯去作贖主。這裡,我們看見人性的那一面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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